房本贷款抵押合同
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各方订立:
甲方:(以下简称“借款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乙方:(以下简称“贷款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乙方将房屋作为抵押物向甲方贷款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抵押物
1.1 借款人向乙方贷款人民币(大写) 100 万元,贷款期限一年,月利率为 1.5%。贷款为购买甲方房屋。
1.2 借款人所购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 23 号,房屋面积 60 平方米。
1.3 抵押物为借款人所购房屋,乙方对抵押物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第二条 贷款金额和期限
2.1 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100 万元。
2.2 贷款期限:一年。
2.3 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0 日内向乙方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借款人身份证明;
(2)借款人所购房屋的产权证明;
(3)借款人的经济收入证明;
(4)银行信用记录。
2.4 乙方应在收到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之日起 5 日内,对借款人进行审核,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第三条 利率和还款方式
3.1 月利率为 1.5%。
3.2 借款人每月应还款金额:
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贷款到期之日止,每月还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50,000.00 元。
3.3 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 30 日内,向乙方还清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2 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的,应每日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 500.00 元。
4.3 贷款人未能按时支付贷款利息的,应每日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金 500.00 元。
第五条 合同的解除
5.1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应在 3 日内向对方发送书面通知,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5.2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
5.3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借款人所购房屋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第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6.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有关部门仲裁。
6.2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其他
7.1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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