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贷款展期管理办法
为规范抵押贷款的展期管理,保护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抵押贷款展期是指在借款人同意的情况下,贷款机构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计划,延长贷款的还款期限。
第二条 抵押贷款展期应当经过借款人和贷款机构双方协商同意。贷款机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展期管理工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三条 抵押贷款展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具有合法的身份和合法的贷款;
(二)借款人同意展期;
(三)贷款机构应当经过审慎评估,确定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计划;
(四)贷款机构应当与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明确展期期限、还款金额、还款计划等具体内容。
第四条 抵押贷款展期不得超过贷款期限的1/2。
第五条 贷款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展期协议的约定,向借款人收取相应的展期费用。展期费用应当合理,并应当经过借款人同意。
第六条 贷款机构应当对展期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计划不受损害。
第七条 借款人应当认真履行展期协议的约定,按时还款。贷款机构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催收工作,确保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得以履行。
第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九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抵押贷款的展期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贷款通则》
[3] 《抵押贷款展期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