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为加强林权抵押贷款管理,规范林权抵押贷款运作,促进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林权抵押贷款活动。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树木、林果等森林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证书和身份证明。
第三条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林权为担保,向金融机构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四条 金融机构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时,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对林权进行评估、审核,并保证贷款的发放和偿还。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相关的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借款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身份和稳定的职业;
(二)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三)具有合法的林权证书和身份证明;
(四)具有合法的贷款和还款计划。
第七条 担保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身份和稳定的职业;
(二)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三)与借款人具有合法的借贷关系;
(四)具有合法的贷款和还款计划。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审核,并确定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条件。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和担保人签订相关的贷款合同,并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发放贷款。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贷款的偿还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贷款的偿还和偿付及时、准确、安全。
第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得逾期或者拖欠。
第十二条 担保人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保证贷款的偿还和偿付。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并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还款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日期:202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