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贷款抵押合同
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订立,经双方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人: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贷款购买汽车及汽车抵押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金额及利率
1.1 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1.2 贷款年利率:为(利率%)。
1.3 贷款期限:为(期限)。
1.4 贷款期限届满后,甲方有权对所购汽车进行抵押,乙方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将所购汽车交付给甲方。
第二条 抵押汽车及财产保险
2.1 甲方同意将所购汽车(以下简称“汽车”)作为本合同的抵押物。
2.2 乙方同意为汽车提供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保险金额)。
2.3 汽车抵押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处置该汽车,但乙方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处置该汽车时,应当经甲方同意。
2.4 甲方在汽车抵押期间,不得擅自处置该汽车,但甲方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处置该汽车时,应当经乙方同意。
第三条 抵押物的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3.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内,将汽车交付给乙方。
3.2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内,将汽车所有权转移给甲方。
第四条 贷款的偿还
4.1 甲方应每月按时偿还贷款本金 元,同时每月支付贷款利息 元。
4.2 甲方在本合同到期日前,应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
4.3 甲方在本合同到期日前,如不能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应向乙方支付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违约金。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甲方未能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应向乙方支付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违约金。
5.2 乙方未能按时为汽车提供财产保险的,应向甲方支付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违约金。
5.3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违约金。
第六条 争议解决
6.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6.2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接到通知后 3 日内,向对方偿付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部分或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
7.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7.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