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合同不安抗辩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一、行使条件
1.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这意味着双方的债务之间存在对价关系。
2. 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先履行方的债务尚未到期,其无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3. 后履行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这包括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况。
4. 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如果在合同订立时就存在这些情况,先履行方应当知道而仍与之订立合同,表明其自愿承担风险,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二、行使程序
1. 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通知应当明确表达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意思。
2. 在通知到达对方后,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应当恢复履行。
3. 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如果先履行方没有确切证据而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下面通过一个表格来更清晰地展示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
分类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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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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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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